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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方法院審理時認為,女看護在指控王男性侵後,隨即在2014年10月9日被安置,但卻在2015年6月14日接受人工流產,且胎兒周數為11週,距離她指控王男最後一次性侵她的時間2014年7月距離超過10個月,且王男和王妻都指証王男入珠部位是左右兩邊,一邊一顆共2顆,女看護指王男生殖器入珠只有1顆,是在下面的位置,與事實不符,且若女看護每月遭王男性侵3至4次,且時間長達2年,怎麼可能記錯入珠位置,因此認為女看護指控都與事實有差距,也沒有其他積極証明王男性侵女看護,將王男判處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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