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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法院認定「人民長期之居住環境品質及健康權」及「人民住處抽菸之自由」之利益相衝突時,應認前者之利益應優於後者利益之保護。而洪姓父子連續並長期在住處抽菸,致二手菸味飄進陳女住家,甚至於半夜凌晨時段抽菸,已嚴重影響陳女健康及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且審酌洪姓父子抽菸之時間及頻率,對陳女健康及生活確實造成干擾,並考量二手菸對人體健康之危害,自堪認洪姓父子侵害陳女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已達情節重大之程度。故依據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判洪姓父子應賠償陳女所增加生活上之需要而購買兩台空氣清淨機近一萬五千元花費,以及精神慰撫金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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