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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6日電)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被控貪汙案,高院今天依違背職務收賄、財產來源不明罪,重判13年6個月。林益世得知感到失望遺憾,律師說,收到判決書研究後,再決定是否提起上訴。

台灣高檢署則指出,待收到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提起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今天撤銷原審林益世被控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改依違背職務收賄罪判他12年,被控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則維持原審2年徒刑,應執行13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1580萬元,另新台幣2000萬元及31萬7500美元沒收,未扣案新台幣300萬元及95萬美元則追繳沒收。林益世及檢方可上訴。

原審判林母沈若蘭違背職務收賄及洗錢罪無罪,但高院今天認定公訴檢察官指控,沈若蘭燒美元等行為確實觸犯隱匿刑事證據罪,判她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由於隱匿刑事證據罪為本刑2年以下徒刑,因此不得上訴而確定。

林益世妻子彭愛佳、林益世兩名舅舅沈煥章、沈煥瑤被控洗錢部分,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原審無罪判決,檢方若上訴,將受限速審法。

林益世委任律師羅秉成指出,林益世得知宣判結果,感到失望遺憾,情緒沒有太大波動,之後等收到判決書後,經研究,再決定是否提起上訴。

林益世被控民國99年間擔任立法委員任內,向地勇選礦公司負責人陳啟祥收賄新台幣6300萬元,並在民國101年間索賄8300萬元未遂,遭特偵組依違背職務收賄、隱匿貪污所得、職務上行為索賄、財產來源不明4罪起訴,求處無期徒刑。原審台北地院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判林益世7年4月,沈若蘭等4人均無罪。105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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